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影,女,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市xxx区x巷x号x单元x号。
上诉人中兆公司因与余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2)高新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13日,余影与西南网景技术监督信息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余影进入西南网景技术监督信息中心财务室任会计;其年基本工资为1.5万元,各项津贴3 000元;期限为1998年7月13日至1999年7月13日止。1999年元月,余影受中兆公司的指派,从西南网景技术监督信息中心调入中兆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但其与西南网景技术监督信息中心劳动合同没有变更。该合同期限届满后,经中兆公司考核同意续聘余影为中兆公司职员。中兆公司即又与余影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余影工作岗位仍为财务部会计,年薪1.8 万元;期限为1999年7月13日至2000年7月13日止。合同签订后,余影仍继续接受中兆公司的指派在中兆广告公司上班。该合同履行届满后,双方没有再续签合同,但余影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中兆公司为余影缴纳2000年1—12月养老保险金。2001年2 月28日,余影因怀孕需离岗休息,即向中兆公司及中兆广告公司出示请假条,内容为“本人于1998年3 月受聘于西南网景,任西南网景技监中心会计,而后调入中兆广告公司任会计至今已快3年了。现因本人已怀孕7个多月,身体多有不便,准备于2001年3月6日起,请带薪产假110天”。中兆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均在该假条上签署意见照准其请假内容。余影即于2001年3月离岗休带薪产假。期间,根据中兆公司的相关规定,每月领取基本工资600元。2001年4月18日余影生育一女。2001年6月余影产假期满,因此时中兆公司正处于交接状态,余影被告知在家等候通知。至2001年12月,中兆公司既没有再支付余影工资。嗣后,中兆公司和余影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余影生育期间是否应当享受相关待遇发生争议,余影即于2001年12月12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02年4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1、中兆公司补发余影2001年3月至5月工资2 700元,6月至12月基本工资3 600元;2、支付余影生育保险待遇4 462 .50元及养老保险金1 185.24元。中兆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1年6月,中兆公司凭借该公司为余影办理生育保险的手续从成都市社保局领取了应属余影的生育保险款4 462.50元。且从2001年1月至12月,中兆公司没有为余影缴纳养老保险费。所涉1 185.24元保险费均由余影自行缴纳。
再查明,西南网景技术监督信息中心系中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兆广告公司系中兆公司下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本审当事人在原审时所举,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西南网景技术监督信息中心于1998年7月13日与余影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2、中兆公司于1998年4月6日向余影出具的收条,其载明的内容为:收到余影《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一本;
3、中兆公司于1999年7月13日与余影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其中,除载明合同履行期限外,还约定有如下内容:“中兆公司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和余影工作能力表现,合理调动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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